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0)

admin2021-01-02  26

问题 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0)

选项 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
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答案C

解析 A选项,“林木”指活的、成片的树林,不包括零星树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9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本选项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本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前述解释第8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系想象竞合,而不是数罪并罚。本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1)从盗伐林木罪保护的法益来看,本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保护树的生命;故而移植树木使其成活,没有把树弄死,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或者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在判例方面,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集载“李波盗伐林木案——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785号),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判决要旨为:‘行道树属于’‘其他林禾’的范畴。可以成为盗伐林木犯罪的对象,因此,仅从行道树的角度,不能认定本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挖’,而非‘盗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盗挖行为虽然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有关城市绿化管理制度,但毕竟未终结树木生命,尚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危害最主要体现在侵害了树木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故而,本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1)根据前述解释第15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选项中,因为“数量不多”。不能构成盗窃罪。
(2)问题在于:能否构成盗伐林木罪?关键在于对于“盗伐”如何解释,是否包括毁坏?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将“盗伐”解释为“擅自砍伐”,并不包括毁坏。从文理解释来看,“伐”的最大文义为“砍”,不能包容“毁坏”。并且,《刑法》第344条规定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将“非法采伐”与“毁坏”并列;而《刑法》第345条只规定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通过对比和体系解释可知,第345条“盗伐林木罪”的“盗伐”应当解释为“擅自砍伐”,并不包括毁坏,否则是类推解释。
(3)故而,毁坏普通林木的,不能认定为“盗伐林禾罪”;如林木有产权,可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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