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8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

admin2015-11-05  39

问题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8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问题:
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选项

答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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