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与丙是亲兄弟。其父甲过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乙伪造遗嘱获得房屋(本应归乙所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1月,乙创办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出资,于2020年1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办理变更登记。丙发现后,要求该

admin2023-01-06  20

问题 乙与丙是亲兄弟。其父甲过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乙伪造遗嘱获得房屋(本应归乙所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1月,乙创办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出资,于2020年1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办理变更登记。丙发现后,要求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丙返还该房屋
B、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丙返还该房屋
C、乙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获得股东权利,能够得到支持
D、2020年5月1日前乙不享有股东权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公司法》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乙伪造遗嘱。对该房屋无权处分,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仍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丙返还该房屋,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入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于2020年5月1日才将房屋过户登记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但自其履行出资义务后可认定乙能够在实际交付房屋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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