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

admin2012-08-15  51

问题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l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l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人伙前的债务承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0H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