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试卷三第69题)

admin2017-03-14  36

问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试卷三第69题)

选项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解析 对于股权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也规定了股权出资的条件和禁止出资的股权类型:“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A选项,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表明公司章程并不禁止以该公司股权对外出资,根据民商事行为中“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以及上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A选项的情形并不影响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选。B选项,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甲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会导致甲不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选。C选项,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其股权存在权利负担,同时也被《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影响甲履行出资义务,应选。D选项,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另一股东的主张符合条件,则甲的股权只能转让给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此时,甲将无法履行其对天际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D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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