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

admin2015-05-24  34

问题 2013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3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3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3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14年1月丙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丙决定申请破产,2014年4月,人民法院宣告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经过破产清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丙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2014年5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戊要求丙清偿自己的债权,丙以自己仅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的这两项事项足不符合规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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