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09-01-19  43

问题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B、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C、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D、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答案4

解析 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来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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