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 2008年境内所得6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5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

admin2011-04-24  37

问题 某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
2008年境内所得6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5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64万元,已在B国纳税16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2008年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1)A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600+150+50)×25%×[(150+50)÷ (600+150+50)]=50(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150×30%+50×20%=55(万元) A国已纳税款高于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的5万元当年不得扣除,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B国应纳税所得额=64+16=80(万元) B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600+80)×25%×[80÷(600+80)]=20(万元) 在B国已纳税款14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3)2008年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600+150+50+80)×25%-50-14=15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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