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年9月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月5日,周丙出车

admin2013-08-15  27

问题 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年9月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月5日,周丙出车祸死亡。10月10日,在对周甲遗产进行分割时,周乙之子拿出周甲的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存款留给周乙之子,此遗嘱所立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周甲所立自书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为什么?

选项

答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在本案中,周甲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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