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4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5元,三天共计1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

admin2013-07-16  52

问题 2008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4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5元,三天共计1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15元加班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5元/小时×2小时×150%=1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10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
    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食品公司劳资科对谢某加班工资的计发办法是错误的。 该食品公司加班工资计发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扣发了加班工资中本来就没有包括的正常准工资。例如,谢某小时工资标准为5元,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共延长工作时间3天,其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式应为5元/小时×2小时×3×150%=45元。在这里,食品公司从45元中扣除了谢某每天正常标准工作时间2小时工资10元,三天共计30元,实际上,谢某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2小时中,企业事先并没有发给其每小时5元的工资,每小时5元的工资是按每天日工作8小时计算的。每小时5元的工资标准是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加班工资报酬中不能扣发正常标准工作时间中相应的小时工资数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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