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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魏某出国前将其笔记本电脑委托给秦某保管,并约定秦某可以使用他的电脑,双方都不用支付费用。一日,秦某的好友李某来串门,看见电脑,说那台电脑是他的,半年前他的电脑出故障,一气之下扔垃圾站了,后来转念想想,还能修好,但再回到垃圾站电脑已不见了。李某说出了电
案情:魏某出国前将其笔记本电脑委托给秦某保管,并约定秦某可以使用他的电脑,双方都不用支付费用。一日,秦某的好友李某来串门,看见电脑,说那台电脑是他的,半年前他的电脑出故障,一气之下扔垃圾站了,后来转念想想,还能修好,但再回到垃圾站电脑已不见了。李某说出了电
admin
2009-04-20
45
问题
案情:魏某出国前将其笔记本电脑委托给秦某保管,并约定秦某可以使用他的电脑,双方都不用支付费用。一日,秦某的好友李某来串门,看见电脑,说那台电脑是他的,半年前他的电脑出故障,一气之下扔垃圾站了,后来转念想想,还能修好,但再回到垃圾站电脑已不见了。李某说出了电脑的一些特征,秦某觉得都符合,便让李某把电脑拿回去了。李某因已有一台新电脑,便把这台电脑以2000元的市场价卖给了邻居胡某,胡某转手又把电脑送给了他的女朋友张某。张某一直在给中学生做英语家教,她带着这台笔记本去了她辅导的学生魏小明家,魏小明一眼认出那是他爸爸的电脑,而此时,魏某也刚回国。
问题:
魏某回国后发现自己在电脑在张某手中,他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可以向秦某主张损害赔偿。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他不能向张某主张返还,因为电脑的所有权已发生移转,电脑的所有权现在属于张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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