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与李梅2005年5月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8年,马涛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了一套房屋。2009年李梅辞去工作,照料女儿和马涛的生活。2011年10月,马涛提出离婚。李梅得知,马涛与李颖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李梅的哪些主张?(

admin2013-10-10  39

问题 马涛与李梅2005年5月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8年,马涛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了一套房屋。2009年李梅辞去工作,照料女儿和马涛的生活。2011年10月,马涛提出离婚。李梅得知,马涛与李颖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李梅的哪些主张?(    )

选项 A、李梅因抚育女儿、照顾马涛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马涛应予以补偿
B、马涛婚后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C、马涛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应对李梅进行赔偿
D、马涛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应向李梅赔礼道歉

答案A,C

解析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马涛婚后购买的房屋是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两人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故房屋归马涛个人所有,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马涛应对李梅进行赔偿,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所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排除。本题应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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