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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2005年试卷三第64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2005年试卷三第64题)
admin
2015-06-17
37
问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2005年试卷三第64题)
选项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债务人财产、别除权。
A项,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公司的设备,那么,甲能否收回该设备,就需要判断甲是否是该设备的所有权人。因此本项考查“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故甲作为出租方,可以取回设备。A项当选。
B项错误为“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根据该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乙要求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该优先权只及于“该特定财产,即担保物”,而不能扩大到“A的酒店经营收入”。故B项错误。
C项极具迷惑性。“丙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该协议仍为债权债务关系,故丙应当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C项错误。
D项很明显,丁享有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在保管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D项中丁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性,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应当予以支持。
所以本题正确的是A、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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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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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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