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体现在教学中学生具有( )。

admin2018-03-20  34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体现在教学中学生具有(    )。

选项 A、生存的权利
B、安全的权利
C、人身自由的权利
D、受尊重的权利

答案D

解析 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题干所述“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体现了学生在教学中具有受尊重的权利。因此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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