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大儿子王建国因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是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

admin2009-07-23  69

问题 王树林,男,67岁,中年丧妻,有三个儿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平。大儿子王建国因患先天性脑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靠父亲抚养。2004年3月,王树林生病住院。出院后,其自觉身体状况不如从前,决定对后事作出安排。考虑到大儿子是重残疾,王树林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王建国。2004年6月,王建国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大吵一场。气得王树林心脏病复发。一怒之下,王树林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王建平,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05年1月,王树林心脏病再次复发,在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期间又并发肺炎,住院治疗了两个月。在此期间,主要由二儿子和二儿媳照顾。王树林心里很感动,于是在医院当着弟弟王山林的面,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二儿子王建军。2005年8月,王树林去世。在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三个儿子各自拿出了手中的遗嘱,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1)在处理王树林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为什么?
  (2)王树林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王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 理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 理由: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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