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6题,单选)

admin2017-11-24  23

问题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6题,单选)

选项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受害人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所以A项说法正确。    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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