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顾某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

admin2019-05-29  22

问题 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顾某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下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一专一第30题)
“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选项

答案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高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罪行,属于行贿罪的特别自首。依照第390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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