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admin2014-10-26  30

问题 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乙的借款债权,乙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
    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
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汽车电瓶质量问题并立即通知甲后,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无权请求甲对电瓶承担维修义务。因为乙未在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甲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视为甲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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