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甲县乙乡农民,住甲县乙乡丙组。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以自制的“祖传秘方”从事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1999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祖传秘方”

admin2008-12-16  27

问题 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甲县乙乡农民,住甲县乙乡丙组。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以自制的“祖传秘方”从事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1999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祖传秘方”自制的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某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尔后,陈某又将自制的青草药剂让郭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郭的家属当即付给陈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医疗费。当晚,郭某出-现浑身不适、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陈某家中反映病情,陈某再次表示,郭某的反应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郭的家属见势不妙,即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某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甲县医院诊断报告和甲县检察院法医鉴定证明,郭某系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陈某于1999年5月24日因本案被甲县公安局逮捕,现关押在甲县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6月26日甲县人民检察院以(1999)甲检刑诉第34号以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委托甲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甲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假设你是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本案的一名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选项

答案 湖南省甲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甲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甲县乙乡农民,住甲县乙乡丙组。 辩护人张某,甲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县人民检察院以(1999)甲检刑诉第34号指控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199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私自从事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1999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祖传秘方”自制的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某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尔后,陈某又将自制的青草药剂让郭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郭某的家属当即付给陈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医疗费。当晚,郭某出现浑身不适、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陈某家中反映病情,陈某再次表示,郭某的反应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郭某的家属见势不妙,即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甲县医院诊断报告和甲县检察院法医鉴定证明,郭某系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陈某的辩护律师辩称:陈某用祖传秘方帮助乡邻诊治蛇伤多年,以前从未出现过失误,陈某虽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在乡里已经很有名气,决非毫无把握地胡乱医治,此次失误,纯属意外。甲县检察院指控延误被害人治疗时间证据不足。故对于郭某的死,不应当由陈某来承担责任,建议法庭判决陈某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以其自制的“祖传秘方”,多次在乡里为乡民进行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1999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自制的“祖传秘方”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某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尔后,陈某又将自制的青草药剂让郭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郭某的家属当即付给陈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医疗费。当晚,郭某出现浑身不适、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陈某家中反映病情,陈某再次表示,郭某的反应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郭某的家属见情况不妙,即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某因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甲县医院诊断和甲县检察院法医鉴定证明,郭某系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甲县医院关于郭某的死亡报告、甲县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等证据证明。另据甲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书证实: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称作“祖传秘方”的中草药也未经临床验证、监测和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不可用于临床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蛇伤医治活动,造成就诊人郭某因延误治疗时间、导致并发症发生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所提供的证据采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案发前陈某曾用“祖传秘方”治疗蛇伤多年、从未发生过失误的辩解,不影响对本案事实和罪名的认定;辩护人关于陈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变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一九九九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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