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妇因意外事故双亡,二人的儿子陈畅刚刚年满3周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陈畅的监护人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8-10-29  43

问题 陈某夫妇因意外事故双亡,二人的儿子陈畅刚刚年满3周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陈畅的监护人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可以由陈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C、陈畅的祖父被指定担任监护人后,可以自行变更监护人
D、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陈畅的监护人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正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见,只有对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的监护人有异议的,方可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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