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09-11-21  17

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其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 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 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 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可见,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遑论其法律约束力。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存在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行为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即是所谓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 A项当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种执行力的重要表现便是强制执行。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据此,国家赔偿实行的是“违法赔偿原则”,即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才予以赔偿。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行为。据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原因,故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应给予国家赔偿,应视情况给予补偿。据此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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