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的保护。(2015年一法专一第36题)

admin2019-05-29  36

问题 试论物权的保护。(2015年一法专一第36题)

选项

答案就广义而言,物权的保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物权予以保护的各种机制的总和,包括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法保护是运用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手段对于物权进行保护,私法保护主要依据民法对于物权进行保护。“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在《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于物权进行保护的方式。此处主要论述民法层面上的物权保护。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三类,详述如下: (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种请求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在确认之前,物权是否存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此项权利不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2)通过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此种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请求权,旨在排除对于物权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损害,回复物权圆满之支配状态。主要包括三种具体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前两项旨在回复已经造成的损害,后一项旨在排除潜在对于物权的侵害。 (3)通过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债权请求权是基于特定原因引起的,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物权保护的债权请求权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a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