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admin2010-05-17  13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24个年轻鲜活的生命被熊熊的大火所吞噬。市公安局随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综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结果,认定这起火灾系人为纵火。6月18日,警方将两名涉嫌纵火的初中生抓获,经公安机关初步审查,纵火嫌疑人张某,男,13岁;宋某,男,14岁,二人系本市某中学学生,且均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近半年来,二人一直居住在海淀区展春园宋某家一间房屋内。二人交代,他们经常去网吧玩,两周前在“蓝极速”网吧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于是起意报复,遂购买汽油纵火。
   如果调阅一下各地的报刊,就会发现几乎每天都有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严重的恶性案件:
   北京市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杜心(化名),这个身高1.77米、体重180多斤的小伙子,在面临中考时不得不天天躺在床上。因为他走不了两步就会摔倒,握笔的手写字时不停抖动,书看不到一小时就头晕、恶心。导致杜心如此“惨”状的“凶手”竟是同龄的5个学生,而他们疯狂地殴打杜心的原因则是由于他没将自行车借给其中一位“并不很熟的同学”。
   2002年6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受理了一起盗窃现金31万余元的特大案件。但谁也不会想到,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始作案时,还是一名不满16周岁的花季少女!
   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杨岗镇公安边防派出所一举打掉一个儿童盗窃团伙,其中年龄最小的才12岁。6月22日下午,杨岗镇公安边防派出所副所长阎福成带领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6个十三四岁的小孩形迹可疑,并发现其包内装有储蓄所专用的“狼牙棒”2个、中英文电话本1个、手机卡2张。这些与他们身份不符的物品,引起了民警们的重视,民警们将这6个孩子带到派出所。经讯问得知,2000年5月,6人纠合到一起,先后在密山市、虎林市等地盗窃作案20多起,盗窃现金1万多元,盗窃照相机等物总价值6万余元。6月22日他们来到杨岗镇,正准备晚上盗窃时被抓获。
   武汉市洪山区警方曾破获一起强奸案:17岁无业女孩,为报复女友,指使3个男高中生对其施暴。这名17岁的女孩外号叫“狼”,初中辍学后到处游荡。“狼”与某中学17岁的李某拜了干姐妹。由于李某说了“狼”的坏话,“狼”很记恨。一天晚上,“狼”伙同李某学校的3个17岁男生,把李某拉到旅社,开了房间,“狼”命令3个男生轮奸李某,并殴打她。
   2001年3月25日,未满18周岁的黄甲、黄乙和丁某3名少年一起来到金华一家小录像厅,他们来的目的很明确:杀掉独自一人守店的店主姜某,抢光店里的钱。晚上8点,他们佯装看通宵录像租了10个碟片,然后躲进店内一间房屋看录像。当晚10时许,姜某关掉店门进里屋打扫卫生,黄某等3人突然站起来卡住其脖子,用拳头和板凳猛击她的头部和身体,致其惨死。3个少年在一个多星期后被抓捕归案。
   2000年1月17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高二学生17岁的徐力放学回家,母亲开始不停地唠叨他的学习成绩排名问题,总觉得母亲给自己压力太大的徐力于是操起一把铁榔头,将母亲杀害。“好学生徐力杀母”案一度震惊全国,最后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由“我打你”到“我杀了你”,青少年暴力倾向在升级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另外,还有媒体称,据全国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在全国犯罪总量里有一个“17岁现象”,就是说17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占整个青少年犯罪的80%以上。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作为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教授认为,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不是数量、比例的问题,而是犯罪性质的问题。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比重和程度都增加了很多,如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抢劫又是这几年增加速度最快的暴力犯罪。
   在不少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报道中,狂砍、狂刺、锄杀、砍杀、刀劈、杀父、弑母、奸杀、勒毙这些血腥的字眼随处可见。人们不禁要问,能够制造这些场景的孩子,都有着什么样的人格基础?皮艺军教授说,其实,暴力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出一个社会或一类人群的价值取向和精神状态。他认为,青少年暴力案件的增加是和现在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中的暴力倾向密不可分的。现在孩子的暴力倾向最简单的例证随处可见,比如说,过去几岁的孩子斗嘴时最爱说“我打你”,现在的口头禅变成了“我杀了你”!
   即使是宣传正义的暴力文化,也会带来负面效应  皮艺军教授认为造成这种暴力倾向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暴力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文化生活中部分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文化享受,暴力文化的商品化自然成为商家的最大卖点。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都一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基本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此还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大众媒体对暴力限制太少,虽然我国一直都在限制色情暴力内容的传播,但在实际做法上往往是限制色情不限制暴力。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孩子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的场面。特别是我国对影视作品中的暴力没有分类,更没有因为其中有暴力内容而限制孩子观看。更不可理解的是,成人往往因为一些影视作品是描写正义的战争或正义的行为就让孩子观看,即使其中的暴力场面十分可怖。其实,孩子在有暴力场面的作品中并不见得就能充分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地,他可能学到的只是其中暴力的行为。对刚开始接触暴力内容的孩子来说一般是恐惧,看多了就会有一些孩子觉得兴奋、刺激,再后来,因为看得太多,就麻木了。对再血腥的场面也习以为常,这种麻木的状态其实比兴奋更可怕,说明他对暴力已经非常习惯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孩子就有可能做出类似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行为还不以为然。
   针对美国这几年不断发生校园枪击事件,皮艺军教授说他个人相信那些枪击同学和老师的青少年在自己射击时,心理感受可能和自己在游戏机上射击时差不多。因为他平时已习惯游戏机上的射杀,在真实的射击中他就有可能认为自己还是在做游戏。我国的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时绝大多数不会用枪支,因为不可能获得,但其残忍程度比用枪更残忍。从视觉和心理感受来说,用刀子、斧头之类的冷兵器,与受害者近距离接触,见血见肉地砍杀,比起用现代武器的攻击更恐怖更野蛮,这只能意味着实施者更冷酷更残忍。皮艺军教授说,暴力的基础就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这是值得更深探究的问题。
   对生命的冷漠,是十分可怕和令人恐怖的  2000年8月2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五十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某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2000年3月,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案件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城内掀起轩然大波: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因与同班同学在上课期间发生口角,竟抡起锄头打在其同学头上,致该同学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在轰动一时的徐力杀母案中,徐杀死母亲后移尸灭迹,还写字条欺骗父亲说妈妈去杭州“看病”了,并居然照常参加了考试。抚顺11岁的男孩王某在杀害自己的母亲以后的11个小时里,他的父亲没有发现儿子有任何恐慌和反常的举动。当这个孩子在派出所接受警察询问时,一边不慌不忙地编造了一个又一个谎言,一边还若无其事地在各个屋里乱窜。
   对暴力的麻木和生命的冷漠到了如此程度,实在令人不可思议。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春晨博士说,在上面的案件中,这些未成年人所表现出来的对生命价值的漠然令我们感到吃惊。仅仅因为一件很小的事情,就可以置一个人于死地,我们可以将这样的行为理解为未成年人缺少法律意识和理性自控能力,为了一时之快,才做出了这样的犯法行为。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深究这些未成年人的内心状态,也许会对这一现象有更深的认识。生命对人的可贵性在于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因此,对生命的敬畏应该成为我们基本的道德素质。而对这些犯法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敬畏生命的道德感是缺乏的。在他们的眼里,他人的生命就如同一件东西,是可以随意处置的。如果我们排除这些未成年人中可能存在的精神障碍问题而把他们看成是精神正常的人,那么,这种对生命的非道德态度是非常可怕和恐怖的。
   家教不当,成为“最易感染的部位”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情况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80%和家庭教育不当有关。广州市某中学心理咨询室的老师说,到该室咨询“心事”的学生,反映的问题90%和家庭不和有关。据广东、山东、河北、四川、重庆五省市对四百多名女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对女中学生成长影响最大的是父母。一些从事了十几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官也认为,家庭教育最关键。少年犯罪与单亲家庭、家教差、父母法律意识薄弱很有关系,家庭教育成了“易感染部位”,教育方式不当,为青少年成长埋下了隐患。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正在出现第三次离婚高潮,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失去父爱或母爱的孩子将越来越多。有的孩子因父母离异,家庭破裂,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心灵上受到严重创伤,有的还因此引起父子和母子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犯罪。
   “蓝极速”网吧遭中学生报复纵火事件及轰动一时的刘海洋“泼熊事件”同样出自离异家庭。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许燕教授认为,离异家庭比正常家庭更容易出现教育问题,更易引发孩子的不良心理与问题行为。这是因为,其一,忽视教育的离异家庭易使孩子产生偏差行为。离异父母常常无力或疏忽对孩子的教育,甚至将他们推到学校或社会。纵火的两少年合伙在外居住并逃学,他们的偏差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的调整与节制,逐渐由小的偏差行为发展至违法犯罪行为。其二,缺少适度关爱的离异家庭易使孩子形成冷漠无情的性格。离异家庭给孩子带来一种残缺的爱,或使孩子完全失去了父母的爱,或父母怕孩子受委屈而给予孩子过度宠爱,无论缺少爱或是过度爱对孩子的作用是异曲同工的。在缺少爱和过度宠爱的家庭环境中,孩子都会缺乏爱心,容易形成冷漠无情的性格,他们易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实施报复,甚至不惜殃及无辜者。其三,软弱无力的离异家庭易对“青春期”少年产生失控局面。十三四岁的少年正处于心理发展的“急风暴雨”时期,这时的孩子心理冲突加剧,行为爆发力强,容易用狂躁的行为释放出他们心理的能量与不满。这一时期也是他们寻求心理独立的阶段,他们力图摆脱家庭及学校的管教,行为的隐蔽性增强,加之自身的是非不清及自控力差,很容易作出偏差行为。其四,成长环境不良的离异家庭使孩子形成反社会人格。这种人格特征表现出对社会的仇视与敌对,常作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犯错误后无悔恨之心,也不能吸取教训,不承担责任,无罪责感。形成这种人格障碍的家庭原因多是孩子童年所体验的创伤经历,如父母离异,缺少温暖等,孩子将对家庭的不满转移到社会中,认为家庭和社会都愧对于他,稍有不满意的地方,就采用冷酷的行为加以反抗,最终成为社会中的危险分子。
   许燕教授指出,家庭离异并非与子女不良行为有必然的关系,然而不当的家庭教育却是子女不良行为的根源之一。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 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亡羊补牢,为了祖国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怎样避免青少年犯罪成为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犯罪预防需要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和行为规范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幼儿时期就过多地沾染暴力文化,形成对暴力的麻木,或者家长对其过度地溺爱或打骂,形成骄纵或暴力人格,到青春期时一旦有实施暴力的能力和诱因,就很可能造成犯罪。所以防范青少年犯罪必须从小做起,预防得越早,减少犯罪的成本就越低。 在未成年人的行为选择中,应该重视道德的引导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要求,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个人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从区别上看,法律对行为的约束是强制性的,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惩罚。而道德对行为的约束则没有强制性,它依赖的是个人自觉。联系到未成年人的行为选择,之所以说要重视道德的引导作用,是因为在人的整个成长历程中,未成年时期是个人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与发展的基础阶段。在这个时期,一味地强制要求未成年人不能做什么,显然是不利于他们身心的自然发展的。对未成年人来说,法律的保护意义远大于惩罚作用,而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这就要求成人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使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是值得去做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恶的,是不应当做的。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知道分辨基本的善行与恶行,那么,就可以在未成年人的内心形成基本的行为规范,长此以往,也能够推进未成年人道德素质的提高。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学校和家庭是两个重要的场所。但是,学校的道德教育存在一个如何进行的问题。如果学校的道德教育只停留在进行道德灌输的水平上,只是对学生讲空洞的大道理,或者不考虑学生道德养成的发展规律,用成年人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未成年人的道德问题,对学生提出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那么,这样的道德教育是很难获得学生认可的,而缺少学生心灵呼应的道德教育是注定不会有很好效果的。怎样使得学校的道德教育渗透到学生的内心深处,是摆在学校道德教育面前的重大课题。 与学校教育同样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现象使得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更具有了它的特殊性。当我们不得不面对整个家庭围着独生子女这个“小太阳”而运转的时候,我们同时也就面临着这样一个事实:我们自认为对孩子关怀备至,并尽可能满足了孩子的物质需求,但为什么还有孩子会出现像案件中的犯法行为呢?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一是家庭对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家长们更重视孩子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道德教育就被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但家长们需要考虑的是,即便某个孩子在知识学习和技能培养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如果在道德上是个“低能儿”,那么这样的孩子对社会、家庭又有怎样的作用呢?这样的孩子长大以后又能获得怎样的发展呢?二是成人的道德示范作用。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是潜移默化的,其身边成人的行为对他们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善还是恶起着很大的标尺作用。家长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孩子道德的发展方向。因此,要培养一个道德上合格的孩子,家庭成员首先应该是合格的好公民。遗憾的是,不少成年人的道德水准之低令人堪忧。 社会的道德环境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发展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要接触这个社会,并受到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社会提倡什么,流行什么,未成年人很容易就能够感知到,并且喜欢学习和模仿。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做有道德的人就意味着“吃亏”,讲道德就是“傻”,成为一种相当有影响力的观念时,未成年人对道德的感情能有多深就可想而知了。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感受到的社会道德现状在其心理上形成的印象是深刻的和直接的。我们国家树立的道德典范人物很多,隔一段时间就可以在各种媒体上发现一个新推出的道德典范人物。但是,效果怎样呢,经常像一阵风,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这些道德典范人物不能与未成年人的道德,心理发展过程相吻合,离孩子们太远,甚至是高不可攀的。实际上,一个社会的道德典范人物不在于多少,关键是向道德典范人物学习要有可操作性,必须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学习过程,不能要求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很快就能达到典范人物的道德水准。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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