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某甲因养殖需要资金20万元,向某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严重亏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

admin2009-08-23  57

问题 村民某甲因养殖需要资金20万元,向某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严重亏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某乙和某丙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某丁修理,某丙无力交付某丁修理费l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某丁留置。
  问:(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4)某乙、某丙、某丁三人享有的权利,哪一个最优先行使?

选项

答案(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某甲和某丙之间有质押字据并已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质押关系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和留置法律关系 (4)对该设备,应由某丁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行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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