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dmin2009-03-12  47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向被告乙的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乙
D、分别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做法正确。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B错误。第3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正确。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WC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