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三第50题)以下有关中止程序启动条件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8-06-28  48

问题 (2004年卷三第50题)以下有关中止程序启动条件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单位发现本单位职1: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止请求,并在提出中止请求之后1个月内就申请权归属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B、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将要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同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C、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之后,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D、发明人就发明人资格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之后,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A.C.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应由“当事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而不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故选项C错误,符合题意。提出中止请求的理由中不包括“发明人资格纠纷”。故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已经”裁定,而不能是“将要”裁定。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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