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人不入账的手段实施逃税。逃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逃税额的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

admin2013-02-22  40

问题 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人不入账的手段实施逃税。逃税数额16000元。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按所逃税额的50%(即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复议机构决定进一步核实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于是找到朝阳进出口贸易公司仓库保管员廖某进行调查。廖某承认了自己多次验收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玻璃工艺制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等情况,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询问笔录。市国税局维持了原罚款处罚决定。新华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应诉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罗某在庭审时提出,被告当初书面告知原告“对拟作出的处罚有权在3日内到我局陈述申辩”,这种不正确告知陈述申辩权的做法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庭审过程中,被告反驳时提出:后来税务人员曾向原告重新送达过一份“补充告知书”,对原先有关陈述申辩权的告知内容进行了更正。对此,原告否认收到这份“补充告知书”。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补充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并表示将进行证据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    )。

选项 A、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属于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证明关系的证据材料
B、在复议程序中不能作为市国税局支持稽查局处罚决定合法的根据
C、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法院维持稽查局处罚决定的根据
D、在诉讼程序中属于证人证言证据,由被告提交给法院
E、在复议程序中属于复议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而无效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本题提供的案情不足以充分判断廖某所证明的情况是否能够直接影响案件事实,但一般情况下产品的销售数量可以一定程度地决定应纳税额,而逃税数额的多少与行政罚款有直接联系,且题目案情亦未明确交待复议或诉讼请求,因此直接认定该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证明关系不妥;(2)选项BC: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3)选项D: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属于“书证”;(4)选项E: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而非复议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V9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