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武大2006年研)

admin2014-12-08  28

问题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武大2006年研)

选项

答案(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对证据来说转化为证据的人为条件限制,也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诉讼规律的反映。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2)我国的相关规定 ①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从第54条到第58条用了五条八款的内容,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吸收了“两高三院”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划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程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②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意识及程序价值理念的强化,最高法《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两部门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作了明确的排除。而对非法手段收集的实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及,实质也默认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4)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①明确在法治理念下,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两个方面: a.防止、限制司法人员的恣意专断、滥用权力以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这是当下依据中国国情制定刑事证据法应当遵循的首要价值取向; b.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涉讼公民合法权益。 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着重规定以下内容: a.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b.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证据法应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明确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包括证明自己无罪和罪轻证明责任。法官不承担证据收集责任。 c.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赋予证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d.确立司法令状规则,对侦控机关采取的涉及涉讼公民重大权益的证据收集行为实施由法院进行的司法控制。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强制检查、查封、冻结以及秘密侦查等要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查和发布令状详细限制范围才能进行。 e.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如对于讯问应当规定,讯问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白天进行,每次讯问的最长时间以及前后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等内容。 f.明确规定因取证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资格,尤其是非法口供和证人证言。程序性事项尤其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规定由控方承担。 g.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包括完善强制证人作证、证人保护和补偿等制度。 h.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原则上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直接审理和调查才能被采纳作为判决的根据,凡是不能以直接审理和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方法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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