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6题)

admin2021-11-02  39

问题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6题)

选项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分析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就甲所遭受的损失而言,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丽都酒店对甲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同时,乙是致害的第三人;另一个是乙与甲之间的侵权关系。如果甲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起诉要求丽都酒店赔偿损失,乙应作为共同被告,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如果甲基于侵权而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则与丽都酒店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考点重点在于具体案件类型中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包括未成年人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的确定、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事人的问题、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的确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当事人资格问题等等。这不仅需要考生熟练记忆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还要掌握所涉及的实体法内容,如本题即需要依据民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作答,考生要注意这一命题趋势。正确解答此类试题需要注意案例资料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题技巧]该题涉及矛盾选项的设置特点,即选项A与选项D均将丽都酒店作为被告,只是对乙的诉讼地位的表述不同,因此属于意思矛盾选项,该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应当在矛盾选项中择一作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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