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2012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

admin2015-09-11  38

问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2012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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