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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05年司考.卷三.单7)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05年司考.卷三.单7)
admin
2021-08-03
48
问题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05年司考.卷三.单7)
选项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
B
解析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而本权是指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乙拾得他人相机并予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无本权的占有,因为他是在没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债权的基础上而对该相机进行的占有。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所谓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占有。而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这说明,丙是以所有人的意思来对相机进行处分的,所以丙的这种占有是一种自主占有,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所谓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将占有物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对该物进行占有。丁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相机,所以其认为自己就是所有权人,是以将物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对该标的物进行的占有,所以丁是一种自主占有。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所谓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丁将相机出质于戊。质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需要交付质物给质权人。所以,戊取得对相机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构成直接占有。所以,选项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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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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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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