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国有物资公司经理。2003年初,该物资公司与上属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物资公司一年内应实现利润20万元,超额利润的20%上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将其中的50%奖给承包者。到2003年11月,由于物资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张某

admin2014-02-18  39

问题 张某为某国有物资公司经理。2003年初,该物资公司与上属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物资公司一年内应实现利润20万元,超额利润的20%上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将其中的50%奖给承包者。到2003年11月,由于物资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张某考虑到自己刚任物资公司经理,决定在账面上虚做100万元左右的利润,这样不但自己面子上好看些,而且可以在集团公司年终考核时得一些承包奖。张某即关照物资公司会计王某、出纳朱某采取虚开验收入库单和虚开销售发票的办法虚增利润近200万元,使物资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利润101万元。2004年1月,集团公司根据物资公司上报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进行考核,并于当年2月发给张某承包奖金8万多元。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触犯何种罪名?为什么?

选项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本案中,行为人张某鉴于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在难以完成合同的情况下,为获得承包奖金,采取欺骗手段,掩盖真实的经营业绩,非法获得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奖金。在主观上,张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张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会计虚开验收入库单和虚开销售发票,虚增公司利润,最终非法占有其不应获得的承包奖金的行为,属于利用骗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定为贪污罪。从实施犯罪的阶段分析,张某在2003年所实施的行为仅是其全部贪污行为中的手段行为部分,只有当张某在2004年2月非法占有了承包奖金时,张某的贪污行为才实施终了,因此,张某非法占有承包奖金的行为是其贪污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此前张某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将构成贪污罪的犯罪未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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