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诉大地公司赔偿一案,经天路市渔阳区法院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赔偿蓝天公司损失 50万元。判决生效后,大地公司拒不执行,蓝天公司向渔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为大地公司账户中没钱,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三辆轿车。黄河公司得知查封信息后,向执行法

admin2009-09-27  30

问题 蓝天公司诉大地公司赔偿一案,经天路市渔阳区法院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赔偿蓝天公司损失 50万元。判决生效后,大地公司拒不执行,蓝天公司向渔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为大地公司账户中没钱,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三辆轿车。黄河公司得知查封信息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声称三辆轿车中的一辆系黄河公司出租给大地公司使用,非大地公司的财产,且请求停止执行该辆汽车。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可以向天路市渔阳区法院申请再审
B、天路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此案
C、可以向渔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D、渔阳区法院依照诉讼审理此案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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