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酒厂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并销售进口分装的葡萄酒,2016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收购酿酒用高粱40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80000元。 (2)生产销售高粱白酒18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600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140.4元;该酒厂当期

admin2017-06-26  34

问题 某县城酒厂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并销售进口分装的葡萄酒,2016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收购酿酒用高粱40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款80000元。
  (2)生产销售高粱白酒18吨,每吨不含税出厂价1600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140.4元;该酒厂当期没收到期未退的高粱白酒包装物押金5000元。
  (3)外购粮食酒精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000元,该批酒精90%用于粮食白酒的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
  (4)进口葡萄酒30吨,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600000元,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40000元,保险费无法查明,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费并取得了海关填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向进出口货物代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了代理报关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元。
  (5)领用25吨进口葡萄酒进行分装,装瓶后全部销售,不含税出厂价800000元。
  (6)向一般纳税人购人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
  该酒厂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8;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葡萄酒进口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按照投入产出法,该酒厂收购高粱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关税;
  (3)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
  (4)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5)该酒厂当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6)该酒厂销售高粱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
  (7)该酒厂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8)该酒厂销售高粱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9)该酒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10)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选项

答案(1)按照投入产出法,该酒厂收购高粱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核定抵扣进项税计算过程:高粱耗用数量=1 8吨×1.8=32.4(吨) 允许抵扣高粱进项税=32.4×80000/40 ×17%/(1+17%)=9415.38(元) (2)进口葡萄酒应缴纳的关税: 题目给定的进口关税税率10% 进口葡萄酒应纳关税=(600000+40000) ×(1+3‰)×10%=641920 × 10%=64192 (元) (3)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 葡萄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进口葡萄酒应纳消费税=(641920+64192)/(1—10%)×10%=784568.89×10%=78456.89(元) (4)进口葡萄酒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进口葡萄酒应纳增值税=(641920+64192+78456.89 )×17%=133376.71(元) (5)该酒厂当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业务(1)、(2):9415.38元 业务(3): (20000×17%+1000×11%)×90%=3159(元) 业务(4):133376.71+400 × 6%=133400.71(元) 业务(6):20000×17%=3400(元) 该酒厂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9415.38+3159+133400.71+3400=149375.09(元) (6)该酒厂销售高粱白酒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140.4/(1+17%)]×18 × 17%=16120 ×18 × 17%=49327.2(元) (7)该酒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49327.2+800000×17%一149375.09=35952.11(元) (8)该酒厂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 ×18+[1 6000+140.4/(1+17%)]×18×20%=1 8000+58032=76032(元) (9)该酒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76032+800000×10%一78456.89/30×25=76032+80000—65380.74=90651.26(元) (10)该酒厂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5952.11+9065 1.26)×(5%+3%+2%) =12660.34(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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