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

admin2015-09-30  32

问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江某利用保管郑某信用卡的便利条件,假借郑某名义私自取走现金,属于《刑法》第196条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也构成侵占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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