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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某、丙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丁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乙某、丙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丁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admin
2008-12-16
23
问题
乙某、丙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丁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
丁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
对于第四、五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丙某与戊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丙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戊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权请求丙某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戊某与作为“其他受害人”的丁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应注意区别戊某(消费者、受害者、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丁某(仅为受害人)的角色与法律地位的不同。因为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以戊某享有对丙某的相关请求权;但丁某作为“其他受害人”,仅能依据《稍法》第35条第2款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请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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