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2015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

admin2018-06-22  72

问题 2016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2015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某收取姜某10万元好处费;并找到本市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汇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经张某介绍,吴某向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累计开出税额350万元,星辉食品加工厂进行抵扣,另支付吴某200万元,吴某将所得价款用于公司员工健身房项目。
    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星辉食品加工厂会计)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方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本案中,姜某和张某所涉的罪名有(    )。

选项 A、姜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姜某构成逃税罪
C、姜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张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CD:姜某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是介绍人,起辅助作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犯。
(2)选项BE:姜某逃税数额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比例超过10%,构成逃税罪。张某作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按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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