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6-12-09  31

问题 明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人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答案A,B,C

解析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间,手订四篇《大诰》,具有与《大明律》同等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1)“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2)“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其内容。(3)“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4)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未被明示废除。故ABC选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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