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2015-05-18  28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以下题。(2013年试卷三第95~100题)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选项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析 《仲裁法》第63条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对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2)项为“裁决的事项不适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据此可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之情形予以实质审查。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以“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据前述题目中的分析可知,虽然兴源公司与郭某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是依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双方的仲裁协议之约定,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纠纷,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故可以申请仲裁。因此在本案中,原仲裁程序和裁决均符合法律规定。故郭某异议的主张不成立,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证明证据,因而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应选,选项ABC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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