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2第70题)

admin2017-03-16  28

问题 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2第70题)

选项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答案A,C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所以本题中,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A项正确;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C项正确,B项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书记员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参与评议或决定案件结果,因此不必在评议笔录上签名,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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