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于1960年定居A国,并于两年后加入A国国籍。1986年,甲的亲人相继离世,甲携女乙回中国。1998年,甲订立书面遗嘱: (1)取消乙的继承权。 (2)所有遗产赠送给其情夫丙所有。 不久,甲过世,其情夫丙在得知消息后驱车途

admin2023-01-31  33

问题 中国公民甲于1960年定居A国,并于两年后加入A国国籍。1986年,甲的亲人相继离世,甲携女乙回中国。1998年,甲订立书面遗嘱:
    (1)取消乙的继承权。
    (2)所有遗产赠送给其情夫丙所有。
    不久,甲过世,其情夫丙在得知消息后驱车途中身亡。
    请问:
甲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选项

答案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甲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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