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为从李某处获得一笔贷款,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后因张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持张某所签之质押书要求取代张某的合伙人地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5-03  38

问题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为从李某处获得一笔贷款,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后因张某无力偿还贷款,李某持张某所签之质押书要求取代张某的合伙人地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的出质无效,因为未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B、张某的出质有效,因为张某是真正的权利人
C、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张某退伙处理此事
D、李某不能依据质押成为合伙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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