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

admin2015-11-05  25

问题 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胡某缴纳200元。造成胡某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0636.20元。5日后,胡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胡某出院后不服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认为其对胡某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某罚款200元的行政行为。
    随后,胡某向县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其损失。县公安局拒绝听取胡某的意见,三个月后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胡某收到该决定后不服,但不知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请问:
县公安局作出决定的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胡某收到县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其该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选项

答案《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本案中胡某向县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其损失,县公安局于三个月后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违反了法律两个月的期限,而且在决定过程中,县公安局拒绝听取胡某的意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胡某可以在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9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