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有关追溯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admin2016-06-12  36

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有关追溯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说,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追诉期限的终点时间,是指追查、提起诉讼的时间,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尚未过追诉期限,就可以对其追诉。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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