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乙公司是( )。 针对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交付客车的请求,甲公司可以要求( )。

admin2008-11-28  35

问题 在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乙公司是(    )。
针对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交付客车的请求,甲公司可以要求(    )。

选项 A、直接解除合同
B、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C、直接要求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
D、宣布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不安履行抗辩只是叶,止履行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因此,A项错误。当事人并没有权利宣布合同无效,宣布合同无效只有法院才有权,而且这也不是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在开始签订的时候是满足生效要件的,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先履行抗辩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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