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甲、乙、丙、丁四人各借款5万元。此后,由于经营不善,李某无力还款,于是索性将剩余财产(市值10万元)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张某。甲见此情形于是诉请撤销了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功取回财产。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且说明理由: 对从张某处

admin2019-09-18  34

问题 李某向甲、乙、丙、丁四人各借款5万元。此后,由于经营不善,李某无力还款,于是索性将剩余财产(市值10万元)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张某。甲见此情形于是诉请撤销了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功取回财产。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且说明理由:
对从张某处取回的财产,甲、乙、丙、丁四人如何受偿?

选项

答案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对所取回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本案当中,甲、乙、丙、丁均为李某的债权人,但是只有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了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功取回财产。不过,甲不能就取回财产优先受偿,而是应当与乙、丙、丁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拍卖、变卖取回财产所得价款为10万元,那么甲、乙、丙、丁各得四分之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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