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近亲属,书记员乙是李某所聘律师的近亲属,证人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7-04-02  32

问题 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近亲属,书记员乙是李某所聘律师的近亲属,证人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应当回避
B、乙应当回避
C、丙应当回避
D、丙不应当回避

答案A,B,D

解析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参加该案件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该条还规定,有关回避的要求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据此,证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题中,甲为审判员,乙为书记员,应当回避,故A、B选项正确。丙为证人,不应当回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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