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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1997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
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1997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
admin
2013-02-22
50
问题
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1997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初赛,同时小组也作为一个集体报名参加了初赛(署名为“技术科”),试卷的答题则由韩某负责。不久,初赛成绩揭晓,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获得89.7分,技术科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准考证上也注明参赛者为技术科。1997年8月,韩某代表技术科参加复赛,获得83分,初赛与复赛平均为86.35分,该赛点将其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工人日报》、该市日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10月,“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王某、邹某、方某等人认为:荣誉应归于小组,而不应归于韩某一个人所有,韩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的荣誉权。在与韩某协商无效后,他们诉至法院。
问: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
选项
答案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身份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本案例中明确指出:初赛成绩揭晓,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获得89.7分,技术科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准考证上也注明参赛者为技术科。复赛结束后《工人日报》、该市目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韩某只是代表技术科小组负责答题。所以荣誉应归于小组。而该市赛点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得者姓名时却填写了韩某个人的姓名也是不正确的。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侵犯了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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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农村信用社招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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