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9-16  31

问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选项A不选:合伙协议属于合伙人内部的约定,其中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虽然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在外部关系上,罗飞和王曼作为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故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应选:正如A选项所言,王曼的行为仍然属于合伙企业的行为,所以20万元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故B选项说法正确。选项C不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不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企业求偿,而不该直接向合伙人要求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自身财产能够清偿债务就不存在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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