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四种情形中,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是:( )

admin2014-10-26  29

问题 下列四种情形中,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是:(     )

选项 A、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知道后进行了异议登记(但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乙异议登记后的第30天,甲谎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B、甲遭受乙的欺诈(乙的欺诈已构成诈骗罪),将一清代花瓶以15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乙受让花瓶后,又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善意的丙(不知乙欺诈的事实),并完成交付。此后,甲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C、甲将一市值150万元的花瓶借给乙玩赏,乙爱面子,一直对外宣称该花瓶归自己所有。丙在乙处见到该花瓶后提出购买被乙拒绝,后乙遭丙胁迫,乙不得已,但仍谎称该花瓶归己所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花瓶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3个月后,乙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
D、甲委托哥们儿乙保管一把枪,乙缺钱,以自己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答案C,D

解析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抛弃与让与①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可知,甲、乙、丙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变卖房屋得款300万元时,甲分得150万元,乙分得150万元,丙不能分得。②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无须经乙同意,且已经办理了顺位变更登记(该顺位变更已经发生了效力),同时,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则应按变更后顺位清偿,即丙作为第一顺位分100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150万元,甲作为第三人顺位分50万元。故A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若甲对丙让与自己的顺位,则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万元,优先满足丙100万元,甲得剩余的50万元,乙仍作为第二顺位分得150万元(不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④若甲对丙抛弃其顺位,属于甲相对放弃对丙的顺位,即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万元,甲、丙作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甲分3/5(90万元),丙分2/5(6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⑤若甲对乙和丙放弃其顺位,属于甲绝对抛弃抵押权顺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进为第一顺位,丙升进为第二顺位,甲降至第三顺位,这样,乙分得150万元,丙分得100万元,甲分得50万元。故D选项正确。⑥重在练习,而非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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